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宁012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远大中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275081352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77431043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远大中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宁0122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远大中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437593.65元。申请执行人远大中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6776元,执行标的共计1454369.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远大中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款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宁0122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