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1516号之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