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终4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
法定代表人:周遵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广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卓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负责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朝,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东妮,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星,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灏景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坚,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和平南十二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锡润,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东三街。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第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金星、杨广坚和伍锡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案涉《防雷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上建工集团第三公司的公章的真伪,以及曾某是否有权代理建工集团第三公司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建工集团第三公司与金星、杨广坚、伍锡润间为挂靠关系,即案涉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实为金星、杨广坚和伍锡润,则曾某与建工集团第三公司的法律关系或曾某与金星、杨广坚、伍锡润的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故应查明《防雷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上建工集团第三公司公章的真伪。据此,一审法院对建工集团第三公司提出的对该公章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属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相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曾某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案涉工程相关施工项目的施工合同,但该案实际施工人也主张曾某对外以建工集团第三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该生效的民事判决认为曾某为合同相对人,故本案应当追加曾某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8元依申请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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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徐允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敏仪
书 记 员 赵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