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6018号
原告: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广海大道西3号碧湖花园三座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648440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2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6号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8082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星,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金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债权债务已经了结,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得到实现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原告佛山市恒安防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晓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