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37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盘路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8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38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99,494.94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8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855.64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38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3,450.36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8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279.34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38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378.74元);,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