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8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上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