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7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611717.39元、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款47373.91元。被执行人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执行32000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徐工牌xxxxxx和徐工牌xxxxxx予以查封。因汽车未控制实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