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研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4550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1030日出生,汉族,中润网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自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44502室。

法定代表人:祁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秉钧,女,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人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研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7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6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国研科技公司支付其2016829日至2018828日期间提供销售信息的非销售人员奖金39 000元;诉讼费由国研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由***提供信息的两个项目的后续具体情况因其被调离,无法获取,故应由国研科技公司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其中,“东城网安项目”已经签约,并实施完成,符合奖金支付条件;“国家测绘局项目”为未签约项目,国研科技公司应承诺未来签订合同并获得首付款后支付奖励。

国研科技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符合获得非销售人员奖金的条件,其提到的两个项目没有签成。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国研科技公司支付其2016829日至2018828日非销售人员奖金39 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于2016829日入职国研科技公司,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828日止。***主张其工作至2018125日,国研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主张***正常工作至2018730日。***主张国研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6829日至2018828日期间非销售人员奖金39 000元,并提交非销售员工销售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予以佐证。奖励办法规定,为开拓市场,鼓励非销售员工参与公司销售工作,并让有销售能力的员工多劳多得,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的非销售员工指管理层(除总经理)及销售中心销售岗位之外的所有员工。第二章员工销售奖励标准及发放中规定,员工销售奖励包括销售信息奖励、销售提成。销售信息奖励分为6个当次。销售信息奖在收到首付后即可发放。***主张其为国研科技公司提供了两个客户信息,其中一个为“东城网安项目”,合同标的120 000元,按照老用户标准提1000元;另一个是“国家测绘局项目”,大概是几个亿的项目,其主张提成为38 000元。国研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主张没有成功签订合同,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未提交其所主张的两个项目的签约及付款情况。

***以要求国研科技公司支付非销售人员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提交的奖励办法,可以证明国研科技公司对于非销售人员进行的销售工作存在奖励的约定。一审庭审中,***虽主张为国研科技公司提供了两个客户信息,按照奖励办法应当获得奖金,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国研科技公司就上述两个项目已经签约,并获得首付款。现***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达到奖励办法中关于奖金支付的条件,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国研科技公司支付2016829日至2018828日期间非销售人员奖金39 000元之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北京国研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123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国研科技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现***请求国研科技公司支付非销售人员奖金,理应对“其符合国研科技公司支付非销售人员奖金的条件”这一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认为应由国研科技公司承担“未成功签约”的举证证明责任,本院认为,***的主张并不属于前述所引规定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故仍应由***对其符合支付非销售人员奖金的条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就其主张的两个项目,国研科技公司已经签约并获得首付款。结合***本人所提供的奖励办法可知,***的举证不能证明其符合奖励办法中关于奖金支付的条件,故对其要求国研科技公司支付非销售人员奖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博文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江南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