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与北京国研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47601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国研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4层4502室。
法定代表人:祁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秉钧,女,该公司人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事助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研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研信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研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秉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国研信息公司支付我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非销售人员奖金39000元。诉讼费由国研信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8日,我与国研信息公司所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国研信息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我就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事项及各项赔偿经过长时间与国研信息公司多次沟通均未解决。根据国研信息公司制度汇编第一部分销售项3、非销售员工销售奖励办法的规定,国研信息公司应支付我销售信息奖励39000元。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国研信息公司辩称,***没有向我公司分管销售管理层人员提供销售信息,且***没有成功签订合同,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于2016年8月29日入职国研信息公司,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28日止。***主张其工作至2018年12月5日,国研信息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主张***正常工作至2018年7月30日。
***主张国研信息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非销售人员奖金39000元,并提交非销售员工销售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予以佐证。奖励办法规定,为开拓市场,鼓励非销售员工参与公司销售工作,并让有销售能力的员工多劳多得,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的非销售员工指管理层(除总经理)及销售中心销售岗位之外的所有员工。第二章员工销售奖励标准及发放中规定,员工销售奖励包括销售信息奖励、销售提成。销售信息奖励分为6个当次,合同额度依次为10万元以下、10-30万元(含)、30-80万元(含)、80-100万元(含)、100-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如为老用户复杂项目,销售信息奖依次为500、1000、3000、5000、千分之8、千分之9。如为新用户新项目,则销售信息奖依次为800、2000、5000、8000、千分之9、百分之1。销售信息奖在收到首付后即可发放。***主张其为国研信息公司提供了两个客户信息,其中一个为“东城网安项目”,合同标的120000元,按照老用户标准提1000元;另一个是“国家测绘局项目”,大概是几个亿的项目,其主张提成为38000元。国研信息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主张没有成功签订合同,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未提交其所主张的两个项目的签约及付款情况。
***以要求国研信息公司支付非销售人员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根据***提交的奖励办法,可以证明国研信息公司对于非销售人员进行的销售工作存在奖励的约定。庭审中,***虽主张为国研信息公司提供了两个客户信息,按照奖励办法应当获得奖金,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国研信息公司就上述两个项目已经签约,并获得首付款。现***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达到奖励办法中关于奖金支付的条件,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国研信息公司支付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非销售人员奖金39000元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