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陈玥屹与陈金垚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玥屹,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4层4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垚,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再审申请人陈玥屹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研科技公司)、陈金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玥屹申请再审称,(一)陈玥屹与国研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国研科技公司断缴申请人的社保和公积金,违反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赔偿劳动者损失。(二)由于公积金断缴,造成购房无法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差额损失,由于断缴社保和公积金,对陈玥屹积分落户造成损失,并进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造成相应影响,甚至失去积分落户的机会,给陈玥屹造成了重大损失。(三)国研科技公司应为未提供基本的工作劳动条件,而造成劳动者购置基本劳动条件工具的费用予以报销,需补偿费用总计5652元。(四)要求国研科技公司、陈金垚公开道歉,恢复陈玥屹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陈玥屹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书并重审;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国研科技公司、陈金垚承担。 陈金垚提交书面意见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及一审、终审调查审判情况,陈玥屹系劳动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劳动关系,我作为人事助理进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减员并无不当,且系职务行为。陈玥屹对我进行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国研科技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关于陈玥屹第一项请求:我司与陈玥屹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合同甲乙双方主体明确,系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司于2018年7月26日以邮件形式通知陈玥屹公司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已尽到提前一个月通知陈玥屹的义务,并明确告知陈玥屹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8月28日终止,陈玥屹需履行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至此日终止。2018年8月29日起,我司不再有为陈玥屹提供福利的义务,故我司于2018年9月对陈玥屹社会保险、公积金进行减员,行为并无不当,陈玥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陈玥屹第二项请求:我司认为陈玥屹在入职时曾填写《因公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申请单》,提出自用电脑办公申请,我司亦按月发放100元补贴,直至陈玥屹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我司已尽到为陈玥屹提供必要办公设备义务,其他所述办公设备我司并未要求陈玥屹自行采购,故自行采购设备证据不足。关于陈玥屹第三项请求:我司认为陈玥屹在职期间,我司并未作出对陈玥屹有损名誉,攻击人格行为。陈玥屹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玥屹提交了一份其与北京国研数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为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28日止,2018年7月26日国研科技公司向申请人陈玥屹出具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陈玥屹认可收到该邮件,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国研科技公司停缴陈玥屹的社保并无不当。国研科技公司与北京国研数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申请人陈玥屹提交的新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国研科技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因此,其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关于申请人陈玥屹提出的因工作需要的各项费用、手机赔偿、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处理亦无不当。 陈玥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玥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