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110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4层4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事助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国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研公司支付我未办理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6800元,并要求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2、国研公司支付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8333元;3、国研公司支付我2018年度年终奖14000元;4、国研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00元;5、国研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31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通讯补助费450元;6、国研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项目补助600元;7、国研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结项奖金4340元;8、国研公司支付我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日未休年假工资5100元;9、国研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2月1日工资差额2400元。事实和理由:我曾系国研公司员工,2019年3月1日被违法辞退,国研公司辞退我后一直没有给我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我一段时间不能找新工作,此外,公司还拖欠我在职期间的工资、补助、奖金,未安排我休年假。 国研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7年11月16日入职国研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1月15日,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标准的不低于80%发放;**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2019年3月1日国研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国研公司曾告知其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相同,均为8000元,据此主张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2月1日存在工资差额2400元;其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20日回老家过年,公司要求2019年2月18日返岗工作,其在18日去了海淀区电梯物联网项目,19日到公司工作,且此后其一直往返在多个项目上,直至2019年3月1日国研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国研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9年1月及2月的工资,且系违法解除;其在职期间享有通讯补贴、项目补助、结项奖金及年终奖,国研公司均未支付;其工龄已满10年,应享有每年10天年假,2019年2月11日至15日国研公司曾集中安排休了5天年假;国研公司在其离职后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其无法及时就业的损失。**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与其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2月11日**向**发送微信:“2月1日人事问过我,说是从1月21日之后算旷工,问我有没有意见,我说有,我说公司都知道我什么时间走,走之前还跟**1确认过,公司知道怎么能算旷工,然后人事说等消息,然后我说等什么消息,我说明天有时间再聊,然后我也没联系他们。**1例会说从1月21号到2月14日,你还记得吗”,**微信回复:“**1说的就是,我觉的,这个东西提前那么多天说,最后会有更改那也是很正常的,你肯定是要以人力那边给出的为准,你看人力的邮件了吗?而且你确实早走了这么多天,那你这个,相当于早走了半个月吗,那扣你一半工资,那你也只能忍着了……”。国研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公司规定的放假时间是2月4日至2月10日,2月11日至2月15日是安排员工集中休年假的时间,1月21日至2月3日期间**系旷工。 二、微信群聊天记录,2019年1月14日**部门领导**1向所有群成员发送微信:“同志们,大家好,三件事,望告知大家:1、春节前希望大家可以各司其职……2、小道消息,听说公司有可能今年会正常放春节假期,和往年不同了,所以有提前离京回老家过年的同事,需要在口袋助理APP上以年假的形式申请休假并和我及上级主管领导以邮件形式告知,免得误会造成旷工,**……”。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因当时公司尚未下发正式放假通知,故**1告知员工公司可能会正常按照法定放假,如果提前走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提示了不履行请假手续可能会按照旷工处理。 三、**参与项目列表,**主张其在2018年曾参与海淀博物馆项目(年度回款额46900元)、**中医院项目(年度回款额279300元)、财政局信息化项目(年度回款额259700元)、人社部考试中心项目(年度回款额48000元)、海淀区电梯物联网项目(年度回款额19886元)、朝阳区政府电子公文项目(年度回款额31000元)、朝阳区社区应急管理规范化项目(年度回款额52720元)。**主张上述年度回款额可证明其在2018年度的实施额已经超过35万,应享有该年度年终奖;且海淀博物馆项目已经在其离职前结项并全部回款,按照公司规定,项目全部结束且完成回款的会支付结项奖金,但国研公司未支付;其他其参与的项目虽未结项、回款,但国研公司将其违法辞退,其亦应享有结项奖金。国研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系**自行制作,同时主张公司项目均是由多人参与,实施额需要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工作量、参与度等由部门领导分配决定。 四、**与项目人员**的微信记录,2019年1月15日**向**发送微信:“您好,***,我是国研监理**,我们20号以后(下周开始)就可以开始请年假回家了,预计2月14日回来,年前项目上还有工作需要现场协调的吗,***……”。国研公司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五、**与**1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月21日**向**1发送微信:“领导,海淀区政府周三下午2点15,到你表现的时候了”,**1回复:“周三我没空,你先请假吧”,**问:“其他同事在北京的呢”,**1回复:目前没人可调剂,早就和大家都打过招呼了,让各自安排好,不行就请假吧”。**主张其领导**1知晓其离京的时间,并非旷工,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六、放假通知邮件,2019年1月25日**向**发送邮件,内容为:“各位领导、同事:根据国研科技集团《关于2019年“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公司对放假时间及其他事项做如下安排:一、放假时间:春节放假时间为2019年2月4日至2月15日,共12天,2月18日正式上班,放假具体安排如下:1、国家规定放假时间为2月4日至2月10日,共7天;2、周末调休上班时间为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共2天;3、公司员工集中休年假时间为2月11日至2月15日,共5天。二、放假期间离京人员请在部门经理、主管副总和**处报备……三、因项目实际情况不同,无法休年假的员工请在上班第一天以邮件形式报备给部门经理及副总并抄送**……四、春节期间休年假的员工一律从本人年假中扣除,入司未满一年的员工休完全部假期,年假记录为-5天,待入司满一年后即享受12天年假,扣除5天已休年假本年度可再使用年假天数即为7天……”。放假通知邮件截图。**主张该放假通知主要针对办公室人员,其部门经理**1告知其1月21日就可以放假,其在20日就离京回老家,该邮件系发送在其离京之后。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七、**与**1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2月1日**向**1发送微信:“你就在背后这么搞我?旷工?啥意思,领导,是不能继续愉快的相处了?还是有什么难处?”,**1答复:“我在开会,这是公司对你违反公司规定的查处动作,我说过我救得了你123,救不了你456,你自己做过的事情,你自己应该负责”,**回复:“你说的话都违规,那就没人会听你的,我们早就沟通过了,回去再说,今天人事联系我,算什么?”,**1回:“那你去向公司反映我的问题去吧,公司层面回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回:“你抽风了?你不知道我20号走么?”,**1答复:“我不知道”。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八、解除通知邮件,2019年2月25日国研公司人事***向**发送电子邮件:“鉴于你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3日,工作日期间未曾到岗,也未曾批准你请假或出差,根据《集团考勤管理办法》,可认定为旷工12天。由于你连续旷工已3天以上,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且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公司工作人员已于2月19日与你当面解释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并进行正式通知,请于2019年3月1日前与部门经理**1做好工作交接,处理在单位和驻场地点的个人物品,到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九、工作记录,系**自行记录,向自己邮箱发送,其中载有**1月和2月的工作内容。国研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十、微信群聊天记录,2019年1月7日**1在微信群中发送2018年5部回款EXCEL表格,并发送消息:“海淀博物馆馆藏文物三维信息留取及展示项目监理服务67000元项目五部**文档已交,未回全款。五部2018年全部的回款数统计汇总,大家看看”,表格显示海淀博物馆项目合同额为67000元,回款46900元。**回复:“海淀博物馆的全回了”。2019年1月28日**1在微信群中发送消息:“各位同事,我今天已经将2018年的实施额分配提交到公司了,大家等着春节收年终奖吧!不满一年的同事可能会少一些,但是我尽量保障到了每个人都有分配,剩下的就看公司层面如何配发了……”。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单,开具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载明:甲方国研公司,乙方**,乙方于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在甲方工作,甲方于2019年3月1日已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截止证明开具之日,甲乙双方仍存在劳动争议,特此证明。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十二、公司文件截图,载明:“一般员工无线通讯费是否给予补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其业务特点提出建议,报分管副总同意,可以适当报销,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国研公司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公司未与**约定有通讯补助。 十三、**与**1的微信聊天记录,**1向**发送微信消息:“还有一个海淀建委的,合同额58633.33元,工期半年,监理顶多就是每周例会,应该很简单,接不?……交通200,运输700,业务招待300,半年工期”。此后**向**1发送微信询问:“你说的那几百几百是补助啊?”,**1回复:“都写清楚了,交通200,运输700,业务招待300,半年的,整个项目就这些,一共1200元,整个项目的全部补助,你对应着报销就行了”。**据此主张其享有该项目补助1200元,但票据其已经找不到,无法提交。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该笔补助需报销,并非直接支付,但**并未提交票据报销。 十四、中医院新址信息化建设微信群聊天记录,**据此主张其曾参与中医院项目该项目,但因为该项目位于**,位置比较远,故该项目系由其同事**作为主负责人在项目现场,其负责辅助、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调的。国研公司主张微信记录原始载体与打印件核对一致,但真实性无法核实,**在中医院项目微信群中并不能证明其享有该项目的实施额,其公司的项目都是有多人在项目组中的,但并不是每人都有项目的实施额,实施额是根据项目回款及在项目组成员的工作量、参与度等由部门领导决定的。 十五、电子邮件,系**就财政局信息化项目与国研公司人员及客户沟通工作的往来邮件,其中2018年5月18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到:“***、***,你们好!我是国研监理针对财政局项目的协调人,之后的建立项目我会跟二位领导进行不定期的工作会汇报。目前我们工作进展和安排如下。1、我们目前有5位监理人员,1名销售经理,1名业务经理(**),负责本项目的监理工作……”。**主张其为财政局信息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享有该项目全部回款的实施额。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财政局新项目2018年度回款额是259700元,但**在该项目无工作量,没有实施额。 十六、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海淀电梯物联网二期工程项目群微信截图显示2019年2月18日**在微信群中说:“开会是在511么……我在5楼,现在过去”。2019年2月21日**在微信群中说:“监理意见:招投标阶段的文件我这都有,下周承建单位可以把开工阶段的文件梳理提交一下……”。建委-海淀视频执法项目组微信群截图显示**在2019年2月23日在微信群中发送WORD文档“2.22二期建设汇报、2.22工作专题会”等文件,在2019年2月28日发送WORD文档“2.27项目例会、2.27监理周报”。**主张其在2019年2月18日去海淀区物联网项目开会,19日回公司工作,20日之后仍往返在各个项目正常工作。国研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因**未向公司提交工作成果,故公司不认可其在2019年2月18日之后的工作。 国研公司主张**试用期工资6400元、转正后8000元,均已足额支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1日开始不到岗工作,构成旷工,故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税前8000元工资标准核算**2019年1月及2月的工资,2019年1月扣除了**21日至31日期间的旷工工资,2019年2月扣除了**1日至3日及18日至28日的旷工工资;2018年度**所在部门未达到人均项目实施额35万,但公司酌情考虑给了其所在部门一笔年终奖,**个人未达到实施额35万,且在2019年初存在旷工,故没有年终奖;公司规定项目结项且全部回款的才享有结项奖金,**在奖金核发之前离职,不再享有结项奖金;**法定年假天数为5天,2019年已经全部休完。国研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8年度岗位职责任务书,其中年度工作重点或考核指标一栏载明**年终完成项目实施额35万。考核和奖励一栏载明按照《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实施奖励。员工个人(签字确认)载明:“本人声明已经明确本职岗位职责和年度任务要求,将严格按照公司岗位质量管理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愿意接受公司各种考核”,签字时间为2018年1月9日。**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二、人事***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2月1日***问:“你21号走的时候请过假吗,我再确认一下,别误会了”,**回复:“我们部门经理知道”,***问:“有手续吗,口袋助理或是邮件,我在口袋助理上没看到”,**回复:“部门经理例会通知是1月21日至2月14日放假,所以我票买的就比较早,当时说不需要进行口袋申请,又给我挖坑了呗”。**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三、电子邮件,2019年3月18日***向**发送邮件,称:“2019年3月18日已应你要求开具离职证明(见附件),但未领取,请尽快考虑好,来公司领取”。**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四、项目实施激励制度,其中载明考核期限每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7.2年终奖及考核关键点规定:“年终奖励与公司整体业绩、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由项目实施额和奖金比率确定,可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项目实施额=该年度所实施项目的回款总额(除去市场费用和合作费用)……技术部门各部门签订年度任务书,确定年度项目实施额。年终人均项目实施额不足35万的部门无年终奖;年终人均项目实施额超过35万的部门奖励比率为2%;年终人均项目实施额超过40万的部门,超额部分的奖励比率为4%。后附表格载明人均实施额>35万,在35万以内部分奖励比率为2%,超过35万部分为4%;30万≤人均实施额≤35万的奖励比率为2%,人均实施额<30万的奖励比率为0……考核关键点项目实施额(回款)权重85%,客户满意度权重5%,会议出勤权重5%,项目文档权重5%”。7.3项目实施奖金规定:“项目结项后,项目组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将项目文档、验收报告(原件)等文件交回公司存档,合同款全部收回时,将按照项目预算利润的5%-8%提取结项奖金。奖金由主管副总及部门经理根据实施人员的人工投入、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客户满意度等因素进行奖金分配。项目实施奖每季度(或半年)发放,或年终进行一次性发放,未在当年发放的可以与年终奖合并发放”。7.4考核流程规定:“(1)签订《年度任务书》,年初管理层根据总部下达的年度经营任务制定技术部门全体员工的年度任务,由人力专员组织完成每个员工《年度任务书》的签订……(3)绩效考核额,12月初开始对各项目进行考核汇总,人力专员对考核成绩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各部门的考核情况和年终奖总额提交给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根据公司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成员在部门的表现,作出员工年度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年终奖分配情况上报公司,绩效与薪酬管理小组审批各部门上报的评估结果并对年终奖的分配做相应调整,经总经理同意批准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国研公司主张据此制度,**所属的项目五部在2018年度未完成人均实施额30万的任务,不享有年终奖,但公司酌情给了其部门一笔奖金,由部门领导根据个人表现再做分配,因**个人未完成35万实施额,且2019年初存在旷工行为,故经公司薪酬小组评定不享有年终奖。**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不清楚其所属部门是否完成人均实施额30万的任务,但其个人的实施额超过了35万,故主张应按照奖励比率为4%主张年终奖;该制度中规定了结项奖金,因其不清楚参与项目的预算利润,故估算结项奖金金额为4340元。 五、考勤管理通知邮件及口袋助理请假记录,2018年5月15日**向全员发送邮件:“为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员工养成遵***的习惯,公司将规范考勤制度,并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公司正常上下班时间8:50-17:50,允许9:20之前弹性半小时,保证8小时工作时间,其中午餐时间12:00-13:00。项目组成员需在用户项目现场办公的,应遵守用户现场的工作时间要求,不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应回到公司,遵守公司工作时间的要求。二、每天上班和下班签到、签离,不得请他人代签或代他人签到、签离。三、无签到记录且无特殊说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四、请假(含倒休)均须提前填写《员工请假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休假”。口袋助理请假记录显示**曾向国研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国研公司主张**系项目工作人员,不坐班,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是否上班需要看项目文档。**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其考勤通过报工系统来填写。 六、《集团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旷工规定:“一个工作日内未在工作岗位超过2小时,也没有办理请假、外出或出差手续并得到批准的,视为旷工。员工旷工期间不发该日工资。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10个工作日者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七、**2018年实施额统计,显示**在海淀博物馆项目实施额为60300元,在人社部考试中心项目实施额为4000元,在海淀区电梯物联网项目实施额为9886元,在朝阳区政府电子公文项目实施额为15500元,在朝阳区社区应急管理规范化项目实施额为36400元。上述总计162086元,为**2018年度全部项目实施额。**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八、海淀博物馆项目回款情况统计,显示该项目在2019年1月7日全部回款,整体金额总计67 000元。国研公司主张虽然该项目在**离职前回款,但由于**作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在2019年3月离职,不再享有结项奖金,公司也一直没有核算该项目的预算利润,故无法向本院陈述该项目的预算利润。**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九、**2019年1月及2月工资条,显示**2019年1月应发合计8455元、缺勤扣款3276元、应发工资5179元、养老保险扣款640元、失业保险扣款16元、医疗保险扣款163元、住房公积金扣款960元、实发工资3400元;2019年2月应发合计8130元、缺勤扣款5057元、应发工资3073元、养老保险扣款640元、失业保险扣款16元、医疗保险扣款163元、住房公积金扣款960元、实发工资1294元。**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应按照8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2019年1月及2月的全勤工资。 **以要求国研公司支付未办理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工资差额、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通讯补助、项目补助、结项奖金、未休年假工资等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833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在2019年1月及2月的工作情况,根据**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部门经理**1在2019年1月14日即告知其提前离京过年的需在口袋助理APP上以年假的形式申请休假并以邮件形式告知主管领导,以免造成旷工,国研公司在2019年1月25日又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全员,公司在2019年春节的放假时间为2019年2月4日至2月10日,2月11日至15日集中安排休年假,**在收到上述通知的情况下,2019年1月21日即离京回家,2月18日返京工作,期间未向国研公司履行请假手续,**虽主张其直属领导曾口头告知其可以提前出京过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直属领导曾明确告知其可在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提前回家过节。综上,**在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构成旷工,国研公司扣除其上述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国研公司以**在上述期间存在旷工为由作出解除通知,**虽不认可解除通知中所载《集团考勤管理办法》,但连续旷工已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国研公司据此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不当,**要求国研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2月工作情况,根据**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载明的**参加项目会议、制作项目文档等情况,均可作证**在2019年2月18日之后正常提供劳动之主张,国研公司扣发其2月18日至28日期间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核算,在扣除**2019年1月2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后,国研公司已足额向**支付了2019年1月的工资。在扣除**2019年2月1日至2月3日工资后,结合国研公司已向**支付的当月工资,国研公司仍需向**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179.87元。 关于年终奖,根据国研公司的项目实施奖励制度,年终奖与部门人均实施额及个人年度实施额有关,国研公司虽主张**所在部门未完成人均实施额30万的任务,酌情支付了部门奖金,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所在部门人员年终奖的分配方法及发放金额做说明,故国研公司仅以**2018年度个人实施额未达标且在2019年度存在旷工为由拒绝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本院不予采信。**虽主张其在2018年度项目实施额超过35万元,但其提交的项目清单及实施额与国研公司提交的实施额统计并不一致,且**虽提交有其在财政部信息化项目的往来工作邮件,但该项目组成员并非仅有**一人,其主张享有项目列表中参与项目的全部实施额亦无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本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综合酌定国研公司向**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7000元。 关于结项奖金,根据项目实施奖励制度,项目结项、文件存档、合同款全部收回时,将按照项目预算利润的5%-8%提取结项奖金,由主管副总及部门经理根据实施人员的人工投入、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客户满意度等因素进行奖金分配,每季度(或半年)发放,或年中进行一次性发放,未在当年发放的可以与年终奖合并发放。根据在案证据,仅有海淀博物馆项目完成结项、提交文档并在2019年1月7日全部回款。国研公司主张因**在2019年3月离职,故不享有结项奖金,亦未核算该项目的预算利润,但国研公司并未就离职人员不享有结项奖金举证证明,故**主张国研公司向**支付海淀博物馆项目奖金。**主张其他项目清单中未完成结项、回款项目的结项奖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国研公司未向本院说明海淀博物馆项目预算利润情况,结合海淀博物馆项目的合同额,本院酌定国研公司向**支付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结项奖金3000元。 关于未办理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国研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与**解除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18日为**开具离职证明并通知**领取,国研公司虽未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但**亦未就延迟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处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通讯补助及项目补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固定的通讯补助,故本院对其要求国研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31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通讯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提交的微信截图虽显示海淀建委项目有交通、运输、业务招待补助合计1200元,但微信中亦明确提到该补助需通过报销手续,现**明确其无法提交相关票据,故本院对其要求国研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项目补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2月1日工资差额,**主张虽然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后工资不低于80%发放,但国研公司曾口头告知其试用期与转正后相同,故国研公司按照64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试用期工资存在差额。对此本院认为,**未就国研公司承诺其试用期同转正工资提交证据证明,且**在职期间亦未就入职之初的工资发放情况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国研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法定年假天数折算尚不足1天,故**要求国研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179.87元; 二、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结项奖金3000元; 三、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7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