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陈玥屹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玥屹,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润网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自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玥屹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研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玥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我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就我主张的两个项目国研科技公司已经签约并获得首付款。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我在一审和二审中已就两个项目双方约定的非销售人员奖励产生的原因事实进行了充分有效的举证证明,两个项目的签约工作及首付款工作属于用人单位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掌握和管理,应由国研科技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玥屹请求国研科技公司支付非销售人员奖金,陈玥屹应对其符合国研科技公司支付非销售人员奖金的条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陈玥屹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就其主张的两个项目,国研科技公司已经签约并获得首付款,陈玥屹的举证不能证明其符合国研科技公司非销售员工销售奖励办法中关于奖金支付的条件,因此对于陈玥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陈玥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陈玥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玥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玥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