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呈批表
案号:(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696号
经办单位和拟稿人:
专职审委核发:
核稿:
签发:
处理结果
一、被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在2015年3月2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1幢103房(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办理过户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包括被告应承担的费用)由原告承担。若由于受国家政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3月12日签名确认上述协议。
重印、加印事由
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
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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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别
民 事 调 解 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696号
原告:***,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柏坚,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江世贵,所长。
委托代理人:蒋凌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鲜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的(2004)海民三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张添是坐落在广州市新东路新洲西直街79号和81号房屋的产权人。1988年9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即本案被告)经广州市规划局城地字第046号文批准,在新洲西直街69至87号征地拆建为南海水产研究所船队基地。当时征用了拆迁户张添坐落在新洲西直街79号和81号总建筑面积230平方米的住房。双方签订《征地拆建合同》,主要约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负责在新洲新村80号新建116平方米住房(现新洲大堤69号)补偿给张添外另从旧市头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宿舍中建筑面积共114㎡的两套宿舍给张添,张添拥有产权,等。在该案诉讼中,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确认座落在新港中326号大院2号103房、104房两套宿舍是按当时征地拆迁合同条款补偿给张添,两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面积为118平方米。该两套住房一直由张添的亲属居住使用,因张添去世至今没按法律程序明确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对此两套住房没代办房产证。本院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了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广州市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是张添的遗产,归其合法继承人所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穗海证民字第××号《公证书》,其中记载:1、张添于1989年9月死亡;2、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属于张添的个人财产,张添去世后,由张柳贤(公民身份号码××)继承该房屋。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粤广海珠第××号《公证书》,其中记载:1、张柳贤于2012年5月20日死亡,张柳贤的配偶冯秋成于2010年5月6日死亡;2、张柳贤和冯秋成的父母均先于张柳贤、冯秋成死亡;3、张柳贤和冯秋成共生育五名子女:冯宝珊、冯宝诗、冯宝文、冯宝端、冯伟涛。另据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20日的《遗嘱》(复印件)记载:“……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901《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2004)穗海证民字第××号《公证书》,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的房屋属于立遗嘱人张柳贤一人继承的个人财产。现我张柳贤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将上述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的房屋的全部产权留给我侄子***(身份证号码:××)和侄媳***(身份证号码:××)共同继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立遗嘱人处签名人为“张柳贤”。该《遗嘱》另有手写内容:“原件由本人收执,用于代***、***办理继承和房地产证相关手续。冯伟涛。2012年7月30日。”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了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张柳贤遗下的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的权利归***、***。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妥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诉讼中,根据被告提交的穗房证字第××号《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楼的所有权人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房屋共有权情况一览登记为:已售:1幢106,2幢201、202、203、404、405、501、502、504、603;备注一览登记为:1栋已出售302、502,2栋已出售601、302、406;等。
另外,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赤岗派出所递交《地址证明申请》,内容为:兹因我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1幢103房(穗房证第××号)存在房屋纠纷官司,该房及1幢104房、1幢602房至今未进行房改,属大产权下,其余的均己于1999年前进行房改,出售给职工并取得个人产权。由于历史原因,该房地址原为我所自编地址,后改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需向贵所申请办理地址一致证明事宜。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赤岗派出所于2014年12月1日在上述申请处盖章注明:经核查,座落于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1幢,公安列编门牌是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于2014年12月16日10:06:16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1,2号楼的所有权人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2000年6月13日陈武等办理1号楼105.205.2号楼204房改过户;本案没有法院来函摘要内容,没有他项权利内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出具穗国房协查(2014)751号《关于(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696号〈调查函〉的复函》,内容如下:经查,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1,2号楼以统字89960号案办理初始登记,权属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目前暂无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抵押和查封信息;该单位在办理部分房屋的房改房登记时,将上述地址调整为326号大院1、2幢;查无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1幢103房与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的测绘信息和转移登记信息;我局无法核定1幢103房与2号103房是否同一房屋,门牌变更情况建议征询公安部门意见;另查,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幢103房以统字273216号案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吴泽明,建筑面积53.6965平方米,目前暂无查封和抵押信息;等。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以下事实:1.涉案房屋现由原告实际使用。2.涉案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1幢103房的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在2015年3月2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1幢103房(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6号大院2号103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办理过户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包括被告应承担的费用)由原告承担。若由于受国家政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3月12日签名确认上述协议。
审 判 长 李怡然
人民陪审员 李伟坚
人民陪审员 潘新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晓敏
曾思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