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江世贵。
委托代理人:邓国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嘉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
法定代表人:李庆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返还595.76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96.76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20)粤0784执1034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月婵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784执1699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于鹤山市共和镇兴业路2号之一、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等7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江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及我院等多家法院查封,且已抵押给江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江门市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等债权人。另,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力特食品添加剂商行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784执1656号],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7笔银行存款共37086.04元到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案未执结,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将相关案件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正在审查中。其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被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10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蔡镇海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黄泽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