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6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监护人:**,女,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与***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27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上诉人***监护人**及代理人***、被上诉人远度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第二判项;2.改判为支持***的所有诉讼请求,具体为:(1)判令远度公司向***一次性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04000元;(2)判令远度公司向***支付逾期交租金的违约金至租金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每日按照所欠租金的2%计算,其中2018年12月份的租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2019年1月份的租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2019年2月份的租金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为人民币616080元);(3)判令远度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清违约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3月10日起每天按应付金额281520元的0.5%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9日为人民币128091.6元);3.驳回远度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4.一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远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华侨新村和平路5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326.37平方米。2014年10月12日,***与远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远度公司,其中《租赁合同》载明租赁物的面积为326.37平方米,租金每月缴纳,租期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后***与远度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远度公司向***支付顶手费80000元;***与远度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关于变更的补充协议》,调整租金为每月68000元的标准,并且该协议确认,实际起租日为2015年1月1日。涉案房屋自2014年底交给远度公司使用占有,2018年11月15日,***城管部门向***告知,涉案房屋正在进行违章建筑。2018年12月起,远度公司未依约缴纳租金,并于2019年2月19日向***发出《租赁合同终止函件》,声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后远度公司于2019年2月底退租。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为***所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远度公司进行了违章建设,因此本案责任应由远度公司承担,远度公司声称的“经营受到影响”,即使有,也是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不能借此暂停支付租金,也没有公平合理的问题,因而不应当判决租金减半;同时因“经营受到影响”而产生的“装修费损失”,即使有,也是远度公司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应当向***主张。首先,本案当事人于2014年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签署后,双方履行协议,涉案房屋已于当时交给远度公司占有使用;其次,《关于的情况说明》附件载明“你(单位)于2018年11月5日在和平路5号进行违章建筑”;最后,远度公司提交证据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最后一句载明“另经检索,城管执法系统内没有***和平路5号的案件信息”,即远度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信息公开时,除2018年11月5日的违章建筑外,没有其他违章记录信息。从时间上梳理可知,涉案房屋于2014年由远度公司占有使用,于此刻起,远度公司是直接对涉案房屋支配控制的唯一主体,而唯一有记录的违章建筑发生在2018年,发生在远度公司支配控制涉案房屋期间,即只有远度公司能够在当时进行违章建筑。上述租赁协议、情况说明、告知书已经构成相互咬合的完整证据链,证明2018年11月5日违章建筑为远度公司所为,所以一审判决认定违章建筑为***所为,事实认定错误。实际情况是,远度公司在使用涉案房屋期间,自行搭建违章建筑被***城管部门发现,被制止后拆除。所以远度公司声称因拆除引发的“经营受到影响”,即使有,也是自身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应当由远度公司承担。那么远度公司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另由于该行为是远度公司一人的行为,没有其他责任主体,本案不存在公平合理的问题和责任分担分配。并且,由于远度公司自己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经营受到影响,那么因此引发的装修费损失,即使有,也与***无关,而与远度公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由远度公司承担而不是向***主张。二、如前所述,远度公司的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和滞纳金,且按合同约定***不需要返还押金。***与远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该合同第l条已经载明租赁物的面积,该面积与房产证一致,为326.37平方米。也就是说,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远度公司对***出租给其的涉案房屋面积为326.37平方米是明知且同意的,其约定的租金,对应的也是326.37平方米的租金。远度公司提前退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租赁合同》第7条第1款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第8条第6款支付滞纳金,而其已付押金,应根据第8条第2款不予退还。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远度公司二审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全部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出租的标的将近一半面积是违章建筑,才导致远度公司不得不提前终止合同,该责任应当由远度公司承担,因此不存在远度公司违约的情况,远度公司无需向***支付违约金。退一步说,***的违约金及滞纳金属于双重计算,并且每一项的计算都远远高于法定标准。因此,***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所述2018年11月15日,***城管部门告知正在进行的违章建设是导致远度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唯一原因与事实不符。城管部门告知的是涉案房屋存在违章建筑,而不是正在进行的违章建筑,明显***在偷换概念。从2018年11月5日,城管执法局出具的通知书中明显的可以看到,询问通知书是一个格式的公文,手写部分,仅仅包括地点和平路5号,时间是2018年11月5日,事项是违章建设,而其他的部分全部是打印的,不能修改的。所以很明显只是通知当事人和平路5号被发现有违章建筑,而并非***所说的正在进行的违章建设。上诉理由中说的租赁合同终止函件的内容也与函件实际内容不符,远度公司出具的函件是说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约,而并非***所说的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很明显***在上诉状中故意误导法院,自身原因与各种原因是有很大的本质差别的。城管系统中未检索到和平路5号的案件信息,并不代表不存在违建。很有可能就是说之前因为巡查力度不大,没有发现,或者是发现了没有处理。2018年这个时间段,广州市是明显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所以城管在2018年才开始处理违章建筑也与客观事实相符。***所说2018年11月的违建是由远度公司实施的与事实不符。***代理人在城管局配合调查时自述违建的年代久远,那么能够被称为年代久远的,最早也应当是5年以上,而不可能是2018年,更不可能是在远度公司的租期内发生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改建、扩建、甚至装修,都应当得到***的同意,向***申请,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远度公司有向***申请过改建、扩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一页的倒数第四行,明确告知2018年的11月起,责任人对和平路5号院内退缩位天面的部分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拆除,明确的责任人,即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的人正是***自己,这可以说明***就是违章责任人。远度公司的租约在2019年到期,涉案的违章建筑的面积将近一半,并且大多数都是永久性建筑,所以这些建筑假如是要建设的话,时间长,工程量大,耗资也大,远度公司在租期届满仅仅1年左右的时间里,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扩建加建。所以从哪种角度来说,远度公司都不可能在2018年进行大规模的违章建设,并且根据涉案房屋违章建筑的规模,如远度公司要进行建设的话,必然是要停产停业的,而远度公司所剩下租赁期间剩下不足1年,怎么可能进行这么浩大的违章工程。因此,***说这些违章建筑是远度公司在2018年建设的明显不合常理。***在远度公司承租的时候,是收取了远度公司80000元钱的顶手费的,就包括厨房里面的厨具,就证明出租的时候,就是存在厨房的,一审中已经查明,涉案房屋出租的时候有厨房,可佐证***出租房屋的时候,加建部分就已存在,而非***所说租赁后进行的违章建设。一审法院调取的材料中可明确说明,责任人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逐步拆除了和平路5号的历史违法建筑,从拆除时间也可以看出,违法建筑的规模是很大的,责任人用了差不多1年的时间才拆除完毕,这么大规模的违章建筑,不可能是由远度公司去完成的。 ***于2020年6月2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远度公司向***一次性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204000元(按每月68000元计算);2.判令远度公司向***支付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每日按照所欠租金的2%计算,其中2018年12月份的租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2019年1月份的租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2019年2月份的租金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至租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远度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清违约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3月10日起每天按应付金额281520元的0.5%计算,计至付款之日止)。远度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赔偿远度公司装修费损失100000元;2.判令***返还远度公司顶手费及押金共21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据2018年1月16日的(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2565号《不动产权证》记载:***华侨新村和平路5号房屋的权利人为***,建筑面积326.37平方米,用途为办公。 2014年10月12日,***(出租方)与远度公司(承租方)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中介方)签订《租赁合同》,其中约定:一、出租方同意将座落于***华侨新村和平路5号,建筑面积326.37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三、租赁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出租和承租该房产:1、租期:从2014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止,共5年。2、保证金:136000元。3、租金:每月68000元,租金从第3年起每年递增6%计收租金。4、结算方式:承租方每1个月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租方交付租金,下期租金双方约定在15日前交付。四、签定本合同当日,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付保证金和首月租金。合同终止,承租方在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期迁出时,出租方应即时将保证金无息退回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承担下列责任:1、依时交纳租金及每月的管理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杂费。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须按当月租金的2%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承租方逾期缴付租金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超过十五日,则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没收保证金,且不作任何赔偿。2、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或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并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与他人合作、联营等的,应事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如违反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该房产使用权,本合同自动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3、租赁期内,承租方如对房屋设施或家私电器故意或过失损坏应负责维修和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承租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需装修,经出租方同意方可施工,租赁期届满,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壁内的设备和装修,承租方一律不得拆走及人为破坏,出租方不予补偿。(空调及名贵灯饰等除外)。八、违约责任:2、合约签订后,租赁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约,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出租方提前收回该房产的,除须退还保证金给承租方外,并须赔偿2个月租金予承租方;如承租方提前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在通知期间,承租方需照常缴交租金。6、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0.5%支付滞纳金;等。 2014年10月14日,***(甲方)与远度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1、每月租金为68000元,为实收租金,不含其它费用。租期为5年,第1-2年租金为68000元,第3年租金为72080元,第4年为76404元,第5年租金为80989元。2、顶手费为80000元(包含全屋空调和厨房全部厨具)。3.本次签定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保证金、顶手费),合共284000元。乙方在签约当天支付定金50000元,余下234000元必须于2014年10月21日支付;等。 之后,***将房屋交付给远度公司使用,远度公司支付136000**证金及80000元顶手费给***。 2017年12月11日,***(甲方)与远度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变更〈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一.关于租赁期限的调整。1.合同原第三(1)条约定:该租赁单元的租赁期限由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乙方实际起租日为2015年1月1日,租赁期限截止于2019年12月31日。二.关于租金的调整。1.合同原第三(3)条约定:租金:每月人民币68000元,租金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6%计收租金。2.现将该条变更为租金:每月人民币68000元。三.其他。1.除以上内容进行调整外,合同其他条款不作变更,仍按原约定履行。2.本协议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等。 2018年11月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局发出穗综越询字[2018]1030634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询问通知书》,其中内容为:和平路5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5日在和平路5号进行违章建筑,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6日派员携带有关资料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逾期不到者本执法机关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等。 2019年2月19日,远度公司向***送达《租赁合同终止函》,其中内容为:我司与您签订的位于广州市***和平路5号的租赁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我司无法继续完成此合同。现以书面形式向您提出解除此租赁合同。本公司将会在2019年3月1日前搬迁完毕。 2020年11月10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出《关于〈律师调查令(2020)粤0104民调令00280号〉的情况说明》,其中内容为: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队对辖区内和平路5号业权人开出《询问通知书》穗综越询字〔2018〕1030634号,现场由当时承租方(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员工***代签收。随后,和平路5号业权人***的代理人(**女士)到我局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经我局执法队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后,代理人表示该址的违法建设存在时间久远,她不清楚是业权人还是承租人建设的,且业权人也不在国内,但她愿意配合广州市和***对违法建设的治理行动。在与业权人交换意见后,代理人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逐步拆除了和平路5号的历史违法建设。我局执法队在约谈询问后,未再就垓址案件发出其它执法文书。另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目前已不是和平路5号物业承租人,该公司于2019年2月底退租;等。 ***表示:远度公司搬迁时已将空调及厨具全部拆除。 远度公司表示:我方搬迁时没有拆除空调及厨具。 一审诉讼过程中,远度公司为证明***违章将3楼平台变为房屋,将阳台变为玻璃房阳台,将封闭花园变为房间提供了照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确认,不能证明违章部分由***所建。 远度公司为证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用了596294.40元提供了1、远度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广州德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以下简称德科公司)签订的《广州市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其中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东风路华侨新村咖啡厅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东风路华侨新村。1.3承包范围:天花工程,地面工程,间隔工程,墙面工程,照明及强弱电工程(详见预算书)。1.4承包方式:包工。1.5工期:工期定为38天(日历天)。暂定自2014年11月18日开工,于2014年12月25日竣工。1.6合同价款:413529.68元(详见预算书);等。2、2014年10月31日的《记账凭证》,记载远度公司支付给德科公司10000元。3、2014年10月29日的广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载远度公司支付给德科公司10000元。4、2014年11月30日的《记账凭证》,记载远度公司支付给德科公司153006元。5、2014年11月20日的《支票存根》,金额为153006元。6、2014年11月19日的德科公司收取远度公司153006元后开具的《收据》。7、2014年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记载远度公司支付给德科公司165411.90元。8、2014年12月12日的《支票存根》,金额为165411.90元。9、2015年5月31日的《记账凭证》,记载远度公司支付给德科公司100000元。10、2015年5月12日的《支票存根》,金额为100000元。11、2015年7月31日的《记账凭证》,记载远度公司用现金支付50000元。12、2015年7月21日的《支票存根》,金额为50000元。13、2015年7月21日的《支付证明单》,记载付装修费50000元。14、2015年9月30日的《记账凭证》,记载远度公司需提现支付50000元。15、2015年9月23日的《支票存根》,金额为50000元。16、2016年8月31日的《记账凭证》,记载远度公司需支付67876.50元。17、2016年8月22日的《支票存根》,金额为67876.50元。远度公司表示合同金额为413529.68元,后增补了182764.72元。***对上述证据1是远度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也不认可。就算远度公司签订的该份装饰工程合同是真实的,也是表明远度公司基于自身经营需要进行装修,而且装修过程中也并没有不正常的情况,远度公司正常使用***房屋,装修完毕后一直经营四年多。证据2-17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按照证据1,远度公司进行装饰装修时的时间是2014年的11月18日到2014年12月25日竣工,这些凭证有4笔的付款时间是2015年5月18日、7月28日、9月29日、2016年8月31日,都不在装修期内,仅能证明远度公司向案外人支付款项,并不能证明是装修涉案房屋所使用的款项。即使是装修涉案房屋所用的款项远度公司也无权要求***赔偿该部分的费用,因为是远度公司擅自违建并擅自提前退租,其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远度公司所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违章建筑是谁建筑的问题,上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本案中,***认为违章建筑是远度公司加建,但远度公司予以否认,而***未能举证证明是远度公司是加建。根据上述约定,远度公司从未向***提出扩、加、改建涉案房屋,***代理人在城管执法局也表示涉案房屋的违法建设存在时间久远,按其常理,如远度公司加建违章建筑***不可能不清楚,且不去制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违章建筑是由***加建。 二、关于***要求远度公司支付租金的问题,《询问通知书》于2018年11月5日下发,违章建筑被要求拆除,但此时远度公司并没有表示因为该原因而造成其已无法使用涉案房屋,远度公司直到2019年2月19日才向***发出《租赁合同终止函》,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远度公司一直在使用涉案房屋没有交回给***,故远度公司抗辩不同意支付租金本院不予支持。但拆除违章建筑确实对远度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远度公司应支付一半的租金给***,***要求远度公司足额支付租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要求远度公司支付逾期给付租金的违约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滞纳金问题,因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被拆除,影响远度公司的经营,远度公司暂停向***支付租金并不构成违约,故***要求远度公司支付逾期给付租金的违约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滞纳金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四、关于远度公司反诉要求***赔偿装修费100000元的问题,远度公司装修涉案房屋根据合同约定是从2014年12月15日经营至2019年12月31日,但由于***的原因而造成远度公司只经营至2019年2月28日,因此,***应按比例赔偿装修费给远度公司,金额为98561元,远度公司反诉要求***赔偿装修费10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远度公司反诉要求***返还押金136000元的问题,由于***的原因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故远度公司反诉要求***返还押金136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六、关于远度公司反诉要求***返还顶手费80000元的问题,首先,该顶手费80000元包含全屋空调和厨房全部厨具,远度公司已使用涉案房屋4年多。其次,***认为远度公司搬迁时已将空调及厨具全部拆除,远度公司否认拆除,但其搬迁时并没有与***进行交接,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并没有拆除,综上,远度公司反诉要求***返还顶手费8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认定,远度公司应支付给***的租金为102000元,而***应赔偿远度公司装修费98561元,返还押金136000元给远度公司,故***应支付132561元给远度公司。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32561元给被告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1090元,被告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090元,反诉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2255元,被告广州远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65元。 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远度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欠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金及欠付前述租金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滞纳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本案***主张违章建筑是远度公司加建,但远度公司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城管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均是远度公司所为,且在远度公司承租期限仅余1年的情况下,远度公司再进行大规模的违法建设意义不大,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结合***代理人在城管执法局也表示涉案房屋的违法建设存在时间久远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大部分违章建筑是由***所加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城管部门于2018年11月5日下发的《询问通知书》,涉案违章建筑被要求拆除。基于拆除违章建筑确实对远度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远度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发出《租赁合同终止函》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合理合法,但该司在此前并未表示因为拆除违章建筑原因造成其已无法使用涉案房屋,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一审认定远度公司应支付一半的租金给***,对***要求远度公司足额支付租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为此,对***上诉要求远度公司足额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金,本院亦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因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被拆除影响远度公司的经营,远度公司暂停向***支付租金并不构成违约,对***要求远度公司支付逾期给付租金的违约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滞纳金,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无误,本院予以认可和维持。 由于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对远度公司要求***赔偿的装修费、返还的押金,一审法院已作出相应判处,现***二审并无提出具体理由及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调整。综上,远度公司应支付给***的租金为10200元,而***应赔偿远度公司装修费98561元,返还押金136000元给远度公司,故***仍应向远度公司支付13261元。 综上所述,***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九十条、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9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