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丰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12069号
原告:北京中电丰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12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女,该公司运营经理。
被告:北京玖嬴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化工路甲五号(六〇三厂区)13幢二层1129。
法定代表人:彭满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电丰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玖嬴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中电丰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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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梁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侯佩秋
人 民 陪 审 员 洪群国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