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万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6民初1831号 原告甘肃万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万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甘肃万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署的《东乡县沿洮河经济带开发建设EPC总承包项目6#、7#地块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超付工程款1129670.31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4,依法判决被告按照3%的税率向原告提供代发工资1695313元(暂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提供则向原告支付50859.39元的完税费用;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东乡县沿洮河经济带开发建设EPC总承包项目6#、7#地块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分包原告承建的东乡县沿洮河经济带开发建设EPC总承包项目6#、7#地块中7#地块地下车库施工劳务,每平方米劳务总价520元,按照3%承担税务发票,工期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对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署后被告进场施工,但被告根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序及步骤施工,管理混乱,劳务人员随意更换,严重拖延施工进度,还发动劳务及非劳务人员恶意讨薪。2021年1月7日各方代表召开会议,确认被告已完成工程量9575平方米,应扣除车道部位工程量、原告钢筋加工费、未完成工程量、被告给原告提供1695313元的完税发票给原告,经结算统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分包费用3425313元。2021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返还超付的30余万元(初步统计)。被告在获取原告支付款项后没有向其农民工发放工资,继续造成农民工上方等事件,对原告超付款项被告也拒不退还,原告多次发函主张,被告一概不予作为。2021年4月27日原告为完成剩余工程,与案外人签署《剩余部分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继续完成全部工程量。经过严格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3638500元劳务分包款,扣除约定项应支付的2295642.69元,已付3425313元,超付了1129670.31元。现被告的违约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东乡县沿洮河经济带开发建设EPC总承包项目6#、7#地块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约定应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甲方为甘肃万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法律对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该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9062.37元退还甘肃万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