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7746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寨子街村农民。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被告:朱某,男,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农民。
被告:甘肃陇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36号大坝滩村民委员会4楼401。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朱某、甘肃陇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关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海茵
书 记 员     邓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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