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致远智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新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7319号
原告:甘肃新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57558929A,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东岗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萍,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富,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WEAH8D,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天水北路**第****iv>
法定代表人:刘发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徐海刚,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甘肃新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徐海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新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新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振红
人民陪审员  俞利勤
人民陪审员  车俊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革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