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财保8号
申请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七里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七里墩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七里墩村价值约1500万元、面积2295平方米的天水**农商大厦二层商铺予以查封。申请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七里墩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供了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投保的人民币15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4137XXXXXXXXX),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七里墩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七里墩村面积2295平方米、价值约1500万元的天水**农商大厦二层商铺予以查封。
以上查封、冻结保全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采取措施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自采取措施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采取措施起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七里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胡兰斌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曹小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芬
书 记 员 高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