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民终1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66502J。
法定代表人:董放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0400006458。
法定代表人:尤克演。
上诉人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蕾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章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