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1财保72号
原告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2015)**民初字第3810号原告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国际公馆X幢XXX室房屋(产权证号00XXXX67)予以保全,诉讼保全的价值以5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新太阳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告中龙房地产开发(瑞安)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国际公馆X幢XXX室房屋(产权证号00XXXX67)予以查封,诉讼保全的价值以50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缪正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