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2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新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之然公司)因与**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17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泰之然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具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是以提供劳务为主,本案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且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也是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