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全码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74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全码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204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屈志。

被执行人:***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新2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6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成都全码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是112717.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达成一致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6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