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6执61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
被执行人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
法定代表人XX红,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069元,执行费156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成都泰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