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992号
原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金港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蒋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3组。
法定代表人:崔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41元,由原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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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