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374XXX。 法定代表人:崔X,系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2P8U0E。 法定代表人:闫XX。 陕西XX**有限公司与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9889.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成都分行小天支行开立的账户XXXXXXX********_60004内的存款1409889.84元被冻结,该冻结款项已达到陕西XX**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为由,请求解除其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成都分行小天支行开立的账户XXXXXXX********_60004内的冻结款项金额已达到陕西XX**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现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其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留对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分行小天支行开立的账户XXXXXXX********_60004内的存款1409889.8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X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及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