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2213号 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37423G。 法定代表人:**,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H34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嘉国际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