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14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武阳商业街营业用房24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3组。
法定代表人:**,行政总监。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