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3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3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夫北路138号附23-26号。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3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