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2民初12259号之二
原告:四川明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2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3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明建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明建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明建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建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54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明建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