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4846号
原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