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2民初2474-1号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9831861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19号阳光香山郡1栋三单元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0671488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豫1122民初247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的保全,因此对已查封被告的财物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92万元财物的查封。
审判员***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