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电缆经销部与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564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电缆经销部,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15号楼1-2层7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电缆经销部与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电缆经销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