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1号东合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十堰世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2014)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依法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同意缓交至二审开庭审理前。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以(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45号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签收上述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震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