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绿容景观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皓远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绿容景观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22民初1602号
原告:湖北皓远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花园长青北路***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3YL96。
法定代表人:陈兴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山,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长江绿容景观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75431229。
法定代表人:闵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康美健康小镇投资(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白沙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MA492BFA0T。
法定代表人:张小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皓远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远天恒建设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绿容景观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绿容景观公司)、第三人康美健康小镇投资(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投资通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皓远天恒建设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皓远天恒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皓远天恒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32元,减半收取13766元,由原告皓远天恒建设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开文
审 判 员  李艳景
人民陪审员  吴光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