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24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顺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浦金商务楼****-3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顺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嵊州市顺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468894.10元。本案执行费6933.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浙D0××××的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该车辆本院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12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24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