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嵊东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3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28号1-5层。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顺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南街33号二单元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顺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翠 审 判 员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