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404-1号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展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晓芸、王昭华(实习),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
负责人:熊伟。
被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沂。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建公司)与被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强涛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利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强涛江夏分公司、强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62元,减半收取计73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文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许念
书记员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