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404-2号
申请人: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展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晓芸、王昭华(实习),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
负责人:熊伟。
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沂。
申请人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强涛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鄂0115民初40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万元,期限为一年;二、以上财产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以111万元为限,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利建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建公司已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当日作出(2021)鄂0115民初404-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利建公司撤回起诉。利建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以111万元为限)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文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许念
书记员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