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404号
申请人: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利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晓芸、王昭华(实习),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
负责人:熊伟。
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沂。
申请人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强涛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利建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强涛江夏分公司、强涛公司银行存款1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利建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户名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账号32×××9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户名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账号42×××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户名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2×××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利建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60242010121000001,保险金额111万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财产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以111万元为限,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文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念
书记员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