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明进、徐仁江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4102号
原告:范明进,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鑫,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仁江,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三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媛呈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十堰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爱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范明进与被告徐仁江、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三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堰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范明进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范明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明进撤诉。
本案受理费12758元,减半收取6379元,由范明进负担。
审 判 长 杨启军人民陪审员汪国平人民陪审员刘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慧
书 记 员 熊        伟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