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执异39号 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5646727K。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被申请人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98838206J。 负责人***。 住所地鄂州市**湖区。 被申请人**,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邹娟,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申请人**炯,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90840176E。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邹娟、***、蔡向炯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红安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申请人根据调查的工商注册档案相关资料反映,湖北****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进行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邹娟、***、**炯均系该公司股东。该公司章程约定,**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出资比例80%,认缴出资日期2020年7月20日;邹娟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比例10%,认缴出资日期2020年7月20日;***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5%,认缴出资日期2020年7月20日;**炯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5%,认缴出资日期2020年7月20日。因**、邹娟、***、**炯均未按公司章程认缴的期限出资到位,导致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标的款至今未能执行到位,损害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查,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系**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故申请追加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邹娟、***、蔡向炯为共同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5472.61元;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4万元。判决生效后,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鄂1122执824号。 另查明: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出资为额350万元,占总资本的70%,股东邹娟出资为额150万元,占总资本的30%。2016年7月25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为**炯、***、**、邹娟。2017年5月9日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湖北****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邹娟、***、**炯是否足额缴纳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其数额也无法确定,故申请人要求追加**、邹娟、***、**炯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武汉大众山农业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邹娟、***、**炯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判长  **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