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5执6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8473-X。
法定代表人文小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00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重庆两江新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渝0105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536067.16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吉志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