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997号
原告:宁夏煜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村部楼下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昇柯盛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万正锦泰华府小区10-11-1101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煜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昇柯盛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煜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煜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煜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