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9005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京盟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3年7月21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本院在执行武汉京盟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翔
审判员*家俊
审判员***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家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