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熊国春与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6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中山路401号六九经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国春,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上诉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国春及原审被告*仲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汉民一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国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上诉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军
审判员晏明
审判员潘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