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279号
原告:巴东楚原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92011224T。
法定代表人:付华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淼,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办公培训楼****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5501861。
法定代表人:刘仁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楚原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其给付义务,现原告巴东楚原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楚原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楚原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巴东楚原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