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破申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4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中天西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同意,本院决定将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3月2日,本院对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反映,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注册资本为1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为淮安市中天西城商业广场1号楼412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20)苏081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全部债务在被告李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李洋、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22日,本院对该案恢复执行,经***同意并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苏0812执恢194号执行决定书,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系在本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淮安达双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