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865号
原告: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27号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业中,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业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