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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865号 原告: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27号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业中,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业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